1689年权利法案

英國民權法
制定机关:英格蘭議會
有效期:1689年2月13日至今
譯者: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
本作品收錄於《各國憲法彙編
本法宣布人民之權利與自由

  如未經國會許可,以皇權停止法律或施行法律之僭越權力,爲非法。
  邇來以皇様僭取舆擅行關於廢止法律或施行法律之潜越權力,認爲非法。
  受理宗教案件之委員會及其他同一性質之委員會與法庭,皆爲非法而有害之機關。
  凡濫用皇權微課賦税,以供給皇室經費而久未經國會核准,或用其他未經國會核准之程序以微課賦稅者,皆認爲非法。
  人民有向國皇請願之楷。凡對於此項請願之判罪或公訴,應認爲非法。
  除經國會核准外,平時在帝國境内招募或養給常備軍,概應認爲違法。
  人民係新敬徒者,爲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在法律許可範園内,備有軍器。
  國會議員,應自由選舉之。
  關於在國會内演說及辯論之自由或國會内各項程序,在議院以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機關之彈劾或質問。
  在任何業件中,不得收遇多之保釋金,科過重之罰金,或加殘酪非常之刑罰。
  陪審官應子正式登記姓名於薄籍並陳報之。宣判叛國罪犯之陪審官,應爲保有不動産權之公民。
  定罪前所有對於犯罪人科、罰金與沒收財產之承諾,皆爲非法而無效。
  國會爲伸雪一切寃屈,並爲修正,鞏固與維護法律起見,應時時召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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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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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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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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