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航空委員會秘書長、委員(1936) 中國婦女慰勞自衛抗戰將士總會主任委員(1937-1945) 中國國民黨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主任(1945-1946) 請注意 1.最高法院十七年(1928年)解字第十七號:黨務得認為公務。 2.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1951年):行憲後(1946年)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蔣、宋領導國民黨黨務,海內咸知,對於抗戰救國之貢獻有目共睹,且這幾篇作品均為公務所作,故均為公務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