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3/1963
← | 第五十二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3年12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五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83 · 1963 · 1957 |
-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的资格受到质疑,则该议院应决定是否取消其议员资格,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 但本条并不妨碍国会推迟决定,以便采取可能影响该决定的诉讼程序(包括推翻取消资格的诉讼程序)。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增设但书。——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1(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