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3/1957

第七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七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在行使本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时——
  • (a)国会可以为联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联邦内外生效;
  • (b)一个州的立法机构可以为该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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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