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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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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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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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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三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七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七十三条:联邦和州法律的管辖范围
在行使本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时——
(a)国会可以为联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联邦内外生效;
(b)一个州的立法机构可以为该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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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