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如果任何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不一致,则应以联邦法律为准,而州法律当中不一致之处皆无效。[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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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七十六A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