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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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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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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五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六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七十五条:联邦和州法律的不一致
如果任何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不一致,则应以联邦法律为准,而州法律当中不一致之处皆无效。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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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
第七十六A条
第二款及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