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Sched.6
【第四十三条第六款、第四十三B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A款(a)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款】
一、《就职及效忠誓言》
编辑- “我,...............................................,获选(或受委)担任......................................................,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 :我将尽我所能忠实地履行此职位的义务和责任,对马来西亚倾一切真诚与效忠,并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
- (注:除首席大法官外,联邦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司法专员应使用“我在此职位的司法义务和责任”代替“ 此职位的义务和责任”。)
二、《国会议员就职及效忠誓言》
编辑- “我,...............................................,获选(或受委)成为一名下议院(或上议院)议员,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 :我将尽我所能忠实地履行我的义务和责任,对马来西亚倾一切真诚与效忠,并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
三、《守密誓言》
编辑- “我,..............................................., 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传达或透露我身为...............................................所考虑或所知的事项,除非是为了妥善履行我的义务和责任而有所需要,或者获得国家元首特别允许。”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增加第一节注文;原文中的“马来亚联合邦”字句改为“马来西亚”。——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联邦法院”应解读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8(2)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
- 第一节注文原文中的“除法院主席外,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改为“除首席大法官外,联邦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司法专员”;并删去“或任何其他职务”字句。——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43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