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 作者: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 195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 (第一稿) |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7月25日起草 |
- 第八条
- 第一款
- (一)故意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之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者。
- 第一款
第十章 侵害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罪编辑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款 对于有养育或特别照顾义务而无自救力之人,有履行义务之可能而遗弃之者,处3年以下监禁。
- 第二款 犯前项之罪致人于死者,处4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
第十二章 妨害婚姻与家庭罪编辑
-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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