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
作者: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
19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 (第一稿)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7月25日起草
  • 第八条 
    • 第一款 
      • (一)故意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之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者。

第十章 侵害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罪编辑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款 对于有养育或特别照顾义务而无自救力之人,有履行义务之可能而遗弃之者,处3年以下监禁。
    • 第二款 犯前项之罪致人于死者,处4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

第十二章 妨害婚姻与家庭罪编辑

  •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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