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參政院咨文

中華民國參政院第一次推戴書 中華民國參政院咨文
中華民國參政院
1915年12月11日
袁世凱回復參政院咨文

本院前據國民請願改變國體,議定由國民代表大會解決,議具法案,咨請大總統公佈施行。茲先後接準備省區國民代表大會監督文電,報稱依法組織國民代表大會,又據國民代表大會文電報送決定國體票數,並公同委託本院為國民代表大會總代表前來,本院於十二月十一日開會,匯查全國國民代表共一千九百九十三人,得主張君主立憲票一千九百九十三張,是全國民意業經決定君主立憲國體。所有民國各法令除與國體牴觸不適用各條款外,仍應存其效力。又接准各省區國民代表大會文電,一致推戴今大總統為皇帝。伏查帝室典章,歷代均有通例,其《選舉大總統法》亦當然廢止。

茲謹將國民代表大會決定國體票數匯開總單,又國民代表大會總代表推戴書及各省區國民代表推戴書,又各界推戴文電,附咨賚送,應請大總統鈞鑒施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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