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 |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5年10月2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5年(1936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25年(1936年)11月3日 公布於民國25年11月3日 |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7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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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管理經營全國電郵、郵政、航政,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並監督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次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 一、總務司。
- 二、電政司。
- 三、郵政司。
- 四、航政司。
第五條
-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無線電管理局、郵運航空處及各航政政,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 交通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 五、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 六、關於電郵航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八條
- 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管理全國電報、電話等事項。
- 二、關於發展及改良電報、電話等事項。
- 三、關於監督民營電氣交通事業事項。
- 四、關於改善電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九條
- 郵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監督考核全國郵政事項。
- 二、關於監督郵政儲金及匯兌事項。
- 三、關於管理經營國營郵政航空事項。
- 四、關於監督民營航空承運郵件事項。
- 五、關於改善郵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十條
-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管理航路及航行標識並其他一切航政事項。
- 二、關於管理經營國營航業事項。
- 三、關於監督民營航業事項。
- 四、關於船舶發照登記事項。
- 五、關於計劃築港及疏濬航路事項。
- 六、關於管理及監督船員船舶造船事項。
- 七、關於改善船員待遇事項。
第十一條
-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二條
-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三條
- 交通部設秘書四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四條
- 交通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五條
- 交通部設司長四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六條
- 交通部設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科員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人,承長官之命令,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七條
- 交通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薦任,科員委任。
第十八條
- 交通部設技監一人簡任,技正八人,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八人至十二人薦任,技佐六人至八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辦理技術事務。
第十九條
- 交通部設會計長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交通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訐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處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得聘用專門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一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