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7年3月)
← |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7年1月) |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7年3月8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3月8日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3月8日 公布於民國27年3月8日 |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7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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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規畫、建設、管理、經營全國國有鐵道、公路、電政、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處:
- 一、總務司。
- 二、人事司。
- 三、財務司。
- 四、材料司。
- 五、路政司。
- 六、電政司。
- 七、航政司。
- 八、郵政總局。
- 九、公路總管理處。
第五條
- 交通部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本部財產物品之保管事項。
-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八條
-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頊。
- 二、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 三、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職工教育及附屬學校事項。
-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衛生事項。。
- 五、關於職工之待遇及保障事項。
- 六、關於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九條
- 財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款項之支配保管事項。
- 二、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之債務整理償還事項。
- 三、關於交通建設經營擴充之籌款事項。
- 四、關於財產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交通建設土地之收買處分事項。
- 六、關於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之財務監督事項。
- 七、關於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十條
- 材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材料之採購、保管、稽核、支配、轉運事項。
- 二、關於材料之調查檢驗監製及技術設計事項。
- 三、關於材料賬目之登記及審核事項。
- 四、關於其他有關材料事項。
第十一條
- 路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籌劃鐵路建設事項。
- 二、關於管理鐵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事項。
- 三、關於管理鐵路工務機務事項。
- 四、關於公有及民營鐵路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其他有關路務事項。
第十二條
- 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籌劃電信、電話、廣播及電氣交通之建設事頂。
- 二、關於管理電信、電話、廣播及電氣交通之經營事項。
- 三、關於公有及民營電氣交通事業之監督事項。
- 四、關於其他有關電務事項。
第十三條
-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籌劃航業航空之設備及建設事項。
- 二、關於管理航業航空之經營事項。
- 三、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航空之監督事項。
- 四、關於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第十四條
- 郵政總局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管理全國郵政事項。
- 二、關於管理郵政儲金及匯兌事項。
- 三、關於其他有關郵務事項。
第十五條
- 公路總管理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籌劃全國公路建設及工程直接設施事項。
- 二、關於管理公路業務及聯運事項。
- 三、關於各省公路設施之監督事項。
- 四、關於公路器材之統籌管理事項。
- 五、關於其他有關公路事項。
第十六條
-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七條
-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八條
- 交通部設祕書八人至十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九條
- 交通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第二十條
- 交通部設司長七人,郵政總局局長一人,公路總管理處處長一人,分掌各司局處事務。
第二十一條
- 交通部設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科員二百人至二百六十人,助理員三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二十二條
- 交通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郵政總局局長、公路總管理處處長及秘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二十三條
- 交通部設技監二人簡任,技正二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四十二人薦任,技佐五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四條
- 交通部設專員六十人,其中二十人簡任待遇,餘四十人薦任待遇,承長官之命,辦理指定事務。
第二十五條
- 交通部設會計長一人,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交通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 交通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聘用顧問及專門委員。
第二十七條
- 郵政總局公路總管理處員額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