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3月)
←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1月) |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7年3月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3月8日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3月8日 公布于民国27年3月8日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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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规画、建设、管理、经营全国国有铁道、公路、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第二条
- 交通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交通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处:
- 一、总务司。
- 二、人事司。
- 三、财务司。
- 四、材料司。
- 五、路政司。
- 六、电政司。
- 七、航政司。
- 八、邮政总局。
- 九、公路总管理处。
第五条
- 交通部得置路电邮航各局处及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 交通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辑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编制报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 五、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六、关于本部财产物品之保管事项。
-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事项
第八条
- 人事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之任免奖惩事顼。
-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行政及技术人员之训练及教育事项。
- 三、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之职工教育及附属学校事项。
-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卫生事项。。
- 五、关于职工之待遇及保障事项。
- 六、关于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九条
- 财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款项之支配保管事项。
- 二、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之债务整理偿还事项。
- 三、关于交通建设经营扩充之筹款事项。
- 四、关于财产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交通建设土地之收买处分事项。
- 六、关于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之财务监督事项。
- 七、关于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十条
- 材料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材料之采购、保管、稽核、支配、转运事项。
- 二、关于材料之调查检验监制及技术设计事项。
- 三、关于材料账目之登记及审核事项。
- 四、关于其他有关材料事项。
第十一条
- 路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筹划铁路建设事项。
- 二、关于管理铁路业务及附属营业事项。
- 三、关于管理铁路工务机务事项。
- 四、关于公有及民营铁路之监督事项。
- 五、关于其他有关路务事项。
第十二条
- 电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筹划电信、电话、广播及电气交通之建设事顶。
- 二、关于管理电信、电话、广播及电气交通之经营事项。
- 三、关于公有及民营电气交通事业之监督事项。
- 四、关于其他有关电务事项。
第十三条
- 航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筹划航业航空之设备及建设事项。
- 二、关于管理航业航空之经营事项。
- 三、关于公有及民营航业航空之监督事项。
- 四、关于其他有关航务事项。
第十四条
- 邮政总局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管理全国邮政事项。
- 二、关于管理邮政储金及汇兑事项。
- 三、关于其他有关邮务事项。
第十五条
- 公路总管理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筹划全国公路建设及工程直接设施事项。
- 二、关于管理公路业务及联运事项。
- 三、关于各省公路设施之监督事项。
- 四、关于公路器材之统筹管理事项。
- 五、关于其他有关公路事项。
第十六条
- 交通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七条
- 交通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八条
- 交通部设秘书八人至十人,分掌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九条
- 交通部设参事四人至六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法案命令。
第二十条
- 交通部设司长七人,邮政总局局长一人,公路总管理处处长一人,分掌各司局处事务。
第二十一条
- 交通部设科长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科员二百人至二百六十人,助理员三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二十二条
- 交通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邮政总局局长、公路总管理处处长及秘书四人简任,其馀秘书、科长荐任,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二十三条
- 交通部设技监二人简任,技正二十八人,其中十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四十二人荐任,技佐五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 交通部设专员六十人,其中二十人简任待遇,馀四十人荐任待遇,承长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二十五条
- 交通部设会计长一人,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交通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会计处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交通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六条
- 交通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二十七条
- 邮政总局公路总管理处员额另定之。
第二十八条
- 交通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