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7年1月)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7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27年1月14日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7年3月)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19 年 1 月 25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交通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3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1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 修正第7, 9, 10條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公布9.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19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30 日公布10.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2 年 7 月 14 日公布11.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29 日 修正第18, 22條
中華民國 33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7 日公布12.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1 日公布13.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0至23條
增訂第23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14.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76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22之1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15.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9490 號令增訂公布第 2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增訂第18之1, 26之1條
修正第21, 2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臺交字第 0910007240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7780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60017975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60051109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刪除第18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0501號令刪除公布第 1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0272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規畫、建設、管理、經營全國國有鐵道、公路、電政、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處: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財務司。
  四、材料司。
  五、路政司。
  六、電政司。
  七、航政司。
  八、郵政總局
  九、公路總管理處。

第五條

  交通部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五、關於本部之經費、預算、決算及出納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部財產物品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八條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頊。
  二、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三、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職工教育及附屬學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衛生事項。。
  五、關於職工之待遇及保障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九條

  財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之預算、決算計算書之審查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款項之支配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之債務整理償還事項。
  四、關於交通建設經營擴充之籌款事項。
  五、關於財產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交通建設土地之收買處分事項。
  七、關於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之財務監督事項。
  八、關於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十條

  材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材料之採購、保管、稽核、支配、轉運事項。
  二、關於材料之調查檢驗監製及技術設計事項。
  三、關於材料賬目之登記審核及統計事項。
  四、關於其他有關材料事項。

第十一條

  路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劃鐵路建設事項。
  二、關於管理鐵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事項。
  三、關於管理鐵路工務機務事項。
  四、關於公有及民營鐵路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其他有關路務事項。

第十二條

  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劃電信、電話、廣播及電氣交通之建設事頂。
  二、關於管理電信、電話、廣播及電氣交通之經營事項。
  三、關於公有及民營電氣交通事業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其他有關電務事項。

第十三條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劃航業航空之設備及建設事項。
  二、關於管理航業航空之經營事項。
  三、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航空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第十四條

  郵政總局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管理全國郵政事項。
  二、關於管理郵政儲金及匯兌事項。
  三、關於其他有關郵務事項。

第十五條

  公路總管理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劃全國公路建設及工程直接設施事項。
  二、關於管理公路業務及聯運事項。
  三、關於各省公路設施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公路器材之統籌管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有關公路事項。

第十六條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七條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祕書八人至十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九條

  交通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第二十條

  交通部設司長七人,郵政總局局長一人,公路總管理處處長一人,分掌各司局處事務。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設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科員二百人至二百六十人,助理員三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郵政總局局長、公路總管理處處長及秘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設技監二人簡任,技正二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四十二人薦任,技佐五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四條

  交通部設專員六十人,其中二十人簡任待遇,餘四十人薦任待遇,承長官之命,辦理指定事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設會計長一人,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交通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聘用顧問及專門委員。

第二十七條

  郵政總局公路總管理處員額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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