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100年)
←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94年)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5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
第一條 (設立目的)
-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三條 (正、副委員長之設置)
-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僑務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五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 (派員駐境外辦事)
-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