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36年7月)
←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25年)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6年7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7月16日 1947年7月16日 公布於民國36年7月16日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3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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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僑務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行政院,掌理本國僑民之移殖保育等事務。
第二條
- 僑務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委員若干人,簡任,並於委員中指定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
- 前項委員除常務委員支俸外,其餘委員在京供職者,得酌支公費。
第三條
- 僑務委員會大會每二年得開會一次,常務會議每二星期開會一次,其議決事件,由委員長執行之,委員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第四條
- 僑務委員會所議事項如與各部會有關係時,各部會得派員列席。
第五條
- 僑務委員會設左列各處。
- 一、祕書處。
- 二、僑務管理處。
- 三、僑民教育處。
第六條
- 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文書之撰擬繙譯收發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庶務事項。
- 四、其他不屬於各處之事項。
第七條
- 僑務管理處之職責如左。
- 一、關於僑民狀況之調查事項。
- 二、關於僑民移殖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 三、關於僑民糾紛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僑民團體之管理事項。
- 五、關於回國僑民投資興辦實業及遊歷參觀等之指導或介紹事項。
- 六、關於僑民之獎勵或補助事項。。
第八條
- 僑民教育處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僑民教育之指導監督及調查事項。
- 二、關於僑民回國求學之指導事項。
- 三、關於僑民教育經費之補助事項。
- 四、關於文化之宣傳事項。
第九條
- 僑務委員會所掌事項,以不與各部會及駐外使館職權相抵觸者為限。
- 僑務委員會關於主管事項,對於駐外領事,得指揮之。
第十條
- 僑務委員會設處長三人,簡任,科長六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委任。
- 僑務委員會設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僑務委員委員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僑務委員會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十一條
- 僑務委員會因事務上之必要,得派僑務專員或視察員。
第十二條
- 僑務委員會得設名譽顧問,由委員會聘任之。
第十三條
- 僑務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第十四條
- 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僑務委員會定之。
第十五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