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紀事本末
元史紀事本末 作者:陳邦瞻 臧懋修 明 |
《元史紀事本末》,明陳邦瞻撰,凡列目二十有七〈同治十三年江西書局校刻本〉。其《律令之定》一條下註一“補”字,則歸安臧懋修所增也。明修《元史》,僅八月而成書,潦草殊甚。後商輅等撰《續綱目》,不能旁徵博採,於元事亦多不詳。此書採掇不出二書之外,故未能及《宋史紀事》之賅博。又於元、明間事皆以為應入明國史,遂於徐達破大都,順帝駐應昌諸事,皆略而不書。夫元初草創之跡,邦瞻既列於《宋編》。又以燕京不守,元帝北徂,為當入《明史》。是一代興廢之大綱,皆沒而不著。揆以史例,未見其然。至至正二十六年,韓林兒之死,乃廖永忠沈之瓜步。洪武中,寧王權作《通鑑博論》,已明著其事。不過以太祖嘗奉其年號,嫌於項羽、義帝之事,歸其獄於永忠耳。邦瞻更諱之書卒,尤為曲筆。庫庫特穆爾自順帝北遷之後,尚為元盡力,屢用兵以圖興復。故太祖稱王保保真男子,以為勝常遇春。後秦王樉妃即納其女。邦瞻乃以為不知所終,亦不於失實。特是元代推步之法、科舉學校之製,以及漕運河渠諸大政,措置極詳。邦瞻於此數端,紀載頗為明晰。其他治亂之跡,亦尚能撮舉大概,攬其指要。固未嘗不可以資考鏡也。 |
卷一
- 第 一 則 江南羣盜之平
- 第 二 則 北邊諸王之亂 納延 海都 都勒斡
- 第 三 則 高麗之臣
- 第 四 則 日本用兵
- 第 五 則 占城安南用兵
- 第 六 則 西南夷用兵 緬 八百媳婦 金齒
- 第 七 則 阿哈瑪特僧格之奸
卷二
- 第 八 則 科舉學校之制
- 第 九 則 廟祀之制
- 第 十 則 律令之定 補
- 第十 一則 運漕 河渠海運
- 第十 二則 治河 窮河源附
- 第十 三則 五年七月河決濟陰
- 第十 四則 官制之定
- 第十 五則 尚書省之復
卷三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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