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纪事本末
元史纪事本末 作者:陈邦瞻 臧懋修 明 |
《元史纪事本末》,明陈邦瞻撰,凡列目二十有七〈同治十三年江西书局校刻本〉。其《律令之定》一条下注一“补”字,则归安臧懋修所增也。明修《元史》,仅八月而成书,潦草殊甚。后商辂等撰《续纲目》,不能旁征博采,于元事亦多不详。此书采掇不出二书之外,故未能及《宋史纪事》之赅博。又于元、明间事皆以为应入明国史,遂于徐达破大都,顺帝驻应昌诸事,皆略而不书。夫元初草创之迹,邦瞻既列于《宋编》。又以燕京不守,元帝北徂,为当入《明史》。是一代兴废之大纲,皆没而不著。揆以史例,未见其然。至至正二十六年,韩林儿之死,乃廖永忠沈之瓜步。洪武中,宁王权作《通鉴博论》,已明著其事。不过以太祖尝奉其年号,嫌于项羽、义帝之事,归其狱于永忠耳。邦瞻更讳之书卒,尤为曲笔。库库特穆尔自顺帝北迁之后,尚为元尽力,屡用兵以图兴复。故太祖称王保保真男子,以为胜常遇春。后秦王樉妃即纳其女。邦瞻乃以为不知所终,亦不于失实。特是元代推步之法、科举学校之制,以及漕运河渠诸大政,措置极详。邦瞻于此数端,纪载颇为明晰。其他治乱之迹,亦尚能撮举大概,揽其指要。固未尝不可以资考镜也。 |
卷一
- 第 一 则 江南群盗之平
- 第 二 则 北边诸王之乱 纳延 海都 都勒斡
- 第 三 则 高丽之臣
- 第 四 则 日本用兵
- 第 五 则 占城安南用兵
- 第 六 则 西南夷用兵 缅 八百媳妇 金齿
- 第 七 则 阿哈玛特僧格之奸
卷二
- 第 八 则 科举学校之制
- 第 九 则 庙祀之制
- 第 十 则 律令之定 补
- 第十 一则 运漕 河渠海运
- 第十 二则 治河 穷河源附
- 第十 三则 五年七月河决济阴
- 第十 四则 官制之定
- 第十 五则 尚书省之复
卷三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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