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獎助條例

出版獎助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2年12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83年12月23日
1984年1月4日
公布於民國73年1月4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002 號令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4 日公布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00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279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稱出版事業者,指依出版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核准登記之出版事業;稱出版品者,依出版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

第四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分期辦理之。
  前項獎勵及補助,應將獎助項目及辦法公告之。

第五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或補助,須合於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在最近一年內未受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之處分。

第六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
  三、發給獎金。

第七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補助方式如左:
  一、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出版之補助。
  二、優良出版品輸出國外郵資或運費之補助。
  三、出版事業參與文化交流活動之補助。

第八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第九條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第十條

  華僑在國外經營之出版事業或發行之出版品,經駐外機構推薦者,得準用本條例關於獎助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出版事業及出版品之獎助準用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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