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奖助条例
出版奖助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2年12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83年12月23日 1984年1月4日 公布于民国73年1月4日 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0002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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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出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新闻局,对于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助,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励及补助,由行政院新闻局编列预算,每年分项、分期办理之。
- 前项奖励及补助,应将奖助项目及办法公告之。
第五条
第六条
-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励方式如左:
- 一、发给奖状。
- 二、发给奖座。
- 三、发给奖金。
第七条
-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补助方式如左:
- 一、重要学术专门著作出版之补助。
- 二、优良出版品输出国外邮资或运费之补助。
- 三、出版事业参与文化交流活动之补助。
第八条
-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助案,由行政院新闻局邀请专家、学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定之。
第九条
- 行政院新闻局,对于出资奖助出版事业或出版品者,得给与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奖励。
第十条
- 华侨在国外经营之出版事业或发行之出版品,经驻外机构推荐者,得准用本条例关于奖助之规定。
第十一条
- 本条例之规定,于地方政府办理该管出版事业及出版品之奖助准用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