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獎助條例
出版獎助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2年12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83年12月23日 1984年1月4日 公布於民國73年1月4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002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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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第四條
-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分期辦理之。
- 前項獎勵及補助,應將獎助項目及辦法公告之。
第五條
第六條
-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方式如左:
- 一、發給獎狀。
- 二、發給獎座。
- 三、發給獎金。
第七條
-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補助方式如左:
- 一、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出版之補助。
- 二、優良出版品輸出國外郵資或運費之補助。
- 三、出版事業參與文化交流活動之補助。
第八條
-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第九條
-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第十條
- 華僑在國外經營之出版事業或發行之出版品,經駐外機構推薦者,得準用本條例關於獎助之規定。
第十一條
- 本條例之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出版事業及出版品之獎助準用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