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 (民國67年)

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 (民國65年立法66年公布) 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7年5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78年5月23日
1978年6月2日
公布於民國67年6月2日
廢止,學位授予法 (民國72年)

中華民國 49 年 4 月 5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49 年 4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1條
中華民國 66 年 2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7 年 5 月 23 日 修正第3, 4條
中華民國 67 年 6 月 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2 年 4 月 26 日 廢止6條
中華民國 72 年 5 月 6 日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依學位授予法第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博士學位評定會,應視每一博士學位候選人所研究之學科及所提研究論文題目,依本條例分別組成之。

第三條

  博士學位評定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如有由提出候選人之學校教師或原校考試委員擔任者,以一人為限。

第四條

  博士學位評定會委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五年以上,並擔任與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教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並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第五條

  博士學位評定會辦事人員,由教育部就現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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