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 (民國67年)
← | 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 (民國65年立法66年公布) | 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7年5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78年5月23日 1978年6月2日 公布於民國67年6月2日 |
廢止,學位授予法 (民國7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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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學位授予法第五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博士學位評定會,應視每一博士學位候選人所研究之學科及所提研究論文題目,依本條例分別組成之。
第三條
- 博士學位評定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前項委員如有由提出候選人之學校教師或原校考試委員擔任者,以一人為限。
第四條
- 博士學位評定會委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教授五年以上,並擔任與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教學者。
-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 三、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並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第五條
- 博士學位評定會辦事人員,由教育部就現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