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 (民国67年)

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 (民国65年立法66年公布) 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7年5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78年5月23日
1978年6月2日
公布于民国67年6月2日
废止,学位授予法 (民国72年)

中华民国 49 年 4 月 5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49 年 4 月 1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1条
中华民国 66 年 2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23 日 修正第3, 4条
中华民国 67 年 6 月 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2 年 4 月 26 日 废止6条
中华民国 72 年 5 月 6 日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依学位授予法第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博士学位评定会,应视每一博士学位候选人所研究之学科及所提研究论文题目,依本条例分别组成之。

第三条

  博士学位评定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长聘任之,并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前项委员如有由提出候选人之学校教师或原校考试委员担任者,以一人为限。

第四条

  博士学位评定会委员应具左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五年以上,并担任与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研究论文之有关学科教学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员五年以上,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研究论文学科有专门研究者。
  三、在学术上有卓越成就,并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研究论文学科有专门研究者。

第五条

  博士学位评定会办事人员,由教育部就现有人员中指派兼任之。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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