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1號解釋

解釋字號 编辑

釋字第 51 號

解釋日期 编辑

民國 44年8月13日

解釋爭點 编辑

士兵未准離營逾1個月,另犯他罪,仍受軍法審判?

資料來源 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7 頁

解釋文 编辑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 编辑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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