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1 頁 | |
係爭地經行政機關認為官產,予以估價標賣之處分,當事人主張係其所有,固得依訴願程序進行,但當事人如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司法機關得不中止訴訟程序,而逕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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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1 頁 | |
係爭地經行政機關認為官產,予以估價標賣之處分,當事人主張係其所有,固得依訴願程序進行,但當事人如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司法機關得不中止訴訟程序,而逕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