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系争地经行政机关认为官产,予以估价标卖之处分,当事人主张系其所有,固得依诉愿程序进行,但当事人如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司法机关得不中止诉讼程序,而迳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