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訴人合法表示撤回,即生效力。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合法撤回告訴或請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仍有聲請再議之權,但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依刑訴法第二百五十條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