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設有正式法院所在地之縣長,對於刑事案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司法警察官之資格偵查犯罪,并無裁判之權,其所為科處罪刑之判斷,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