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设有正式法院所在地之县长,对于刑事案件,仅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司法警察官之资格侦查犯罪,并无裁判之权,其所为科处罪刑之判断,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