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告诉乃论之罪,一经告诉人合法表示撤回,即生效力。

  (二)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于合法撤回告诉或请求,经检察官为不起诉之处分后,仍有声请再议之权,但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应依刑诉法第二百五十条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