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4 頁 | |
(一)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訴人合法表示撤回,即生效力。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合法撤回告訴或請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仍有聲請再議之權,但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依刑訴法第二百五十條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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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4 頁 | |
(一)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訴人合法表示撤回,即生效力。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合法撤回告訴或請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仍有聲請再議之權,但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依刑訴法第二百五十條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