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0 頁 | |
共產黨人自首,依共產黨人自首法第七條規定,應向法院或其他官署為之,惟無論向何種機關自首後,仍須送由第一審法院(即高等法院)依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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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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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人自首,依共產黨人自首法第七條規定,應向法院或其他官署為之,惟無論向何種機關自首後,仍須送由第一審法院(即高等法院)依法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