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产党人自首,依共产党人自首法第七条规定,应向法院或其他官署为之,惟无论向何种机关自首后,仍须送由第一审法院(即高等法院)依法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