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92、503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於補正期間內聲請訴訟救助,經裁定駁回後,仍不遵期補正,致其訴或上訴被裁定駁回者,原可分別提起抗告,縱令駁回其訴或上訴之裁定因當事人未為抗告而確定,而關於求助之抗告,經抗告法院認為應行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仍得聲請再審,不能謂當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為無實益 (參照院字第一四一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