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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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4 頁 | |
(一)運輸鴉片,不因其數量之多寡而異,若不能證明其有運輸故意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自應依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科處。
(二)土膏行店不向公棧及土膏行購售土膏,而兼售私土私膏圖利,除以私土膏售給有照煙民,係屬行政處分範圍 (特許設立土膏行店暫行規則第十三條) ,不成立犯罪外,若以之售給無照煙民,即應依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之販賣鴉片罪科處。
(三)土膏行店以煙具供人(有照煙民)吸食,固屬行政處分範圍,若供無照煙民吸食,並供給場所及鴉片圖利,即與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相當。至禁煙人員收受賄賂,縱容土膏行店以煙具供人 (有照煙民) 吸食,禁煙法令尚無相當處罰明文,應依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適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斷,如其受賄縱容土膏行店犯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六條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