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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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5 條 ( 19.02.10 ) |
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區域,在物權未能依土地法登記前,該條例第五條關於依法律行為所為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部分,固尚繼續有效,而其關於不動產物權之保存及依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部分,則自民法物權編施行之日,即已失其效力,所有從前解釋判例與此見解有異者,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