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2、5 条 ( 19.02.10 ) |
不动产登记条例施行区域,在物权未能依土地法登记前,该条例第五条关于依法律行为所为不动产物权之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部分,固尚继续有效,而其关于不动产物权之保存及依法律行为以外之原因所生不动产物权之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部分,则自民法物权编施行之日,即已失其效力,所有从前解释判例与此见解有异者,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