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0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事實為法律關係發生之特別要件者,在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就其存在負舉證之責任,在其他之訴,應由原告就其存在負舉證之責任,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對於不存在之債務而為清償之事實,為其發生之特別要件,自應由主張此項請求權存在之原告就該事實之存在負舉證之責任,而該事實存在,係以所清償之債務不存在為前提,故該原告就其所清償之債務不存在之事實有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三九號民事判決,不過本此理由而為同一之論斷,與消極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毫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