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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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5 頁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係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後頒布,如犯罪行為在該兩條例均有處罰規定時,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應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鄉鎮保長等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施行後,辦理兵役受賄或管理壯丁詐索財物,既與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八條規定相合,自應適用該條例歸普通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