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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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25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法律上設有得請法院追繳之規定者,徵收機關確定所欠稅額之公文書既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則其強制執行自應依同法及其他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辦理,關於強制執行費用之規定,亦在適用之列。至遺產稅暫行條例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適用疑義,業經本院以院字第二七四三號解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