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8 頁 | |
販賣私鹽法有處罰明文 (鹽專賣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失效之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亦同) ,即屬法令禁止之事業,自不能向其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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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私鹽法有處罰明文 (鹽專賣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失效之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亦同) ,即屬法令禁止之事業,自不能向其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