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販賣私鹽法有處罰明文 (鹽專賣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失效之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亦同) ,即屬法令禁止之事業,自不能向其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