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8 页 | |
贩卖私盐法有处罚明文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失效之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亦同) ,即属法令禁止之事业,自不能向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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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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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私盐法有处罚明文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失效之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亦同) ,即属法令禁止之事业,自不能向其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