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訴願之提起,係人民不服官署處分之救濟方法,下級官吏對於該管上級官廳,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義務,不得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