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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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9 頁 | |
按訴願之提起,係人民不服官署處分之救濟方法,下級官吏對於該管上級官廳,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義務,不得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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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9 頁 | |
按訴願之提起,係人民不服官署處分之救濟方法,下級官吏對於該管上級官廳,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義務,不得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