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0 頁 | |
人民為官吏雖係公權之一種,然人民與官吏身分各別,其因官吏身分受行政處分者,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自不得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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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為官吏雖係公權之一種,然人民與官吏身分各別,其因官吏身分受行政處分者,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自不得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