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为官吏虽系公权之一种,然人民与官吏身分各别,其因官吏身分受行政处分者,纯属行政范围,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处分受损害者可比,自不得援引诉愿法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