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2 頁 | |
甲以所有地產典當與乙,甲死亡後,乙以其地轉賣於第三人,如甲果無應繼之子,除親女因承繼遺產得以告爭外,姪女無告爭回贖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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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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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所有地產典當與乙,甲死亡後,乙以其地轉賣於第三人,如甲果無應繼之子,除親女因承繼遺產得以告爭外,姪女無告爭回贖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