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2 页 | |
甲以所有地产典当与乙,甲死亡后,乙以其地转卖于第三人,如甲果无应继之子,除亲女因承继遗产得以告争外,侄女无告争回赎之权。
←司法院院字第3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2 页 | |
甲以所有地产典当与乙,甲死亡后,乙以其地转卖于第三人,如甲果无应继之子,除亲女因承继遗产得以告争外,侄女无告争回赎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