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先後殺死二人以上,如出於一個概括之意思者,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以一罪論,若殺人後又以新發生之犯意殺害另一人者,則應依同法第六十九條併合論罪,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九九一號判決因被告先後開鎗擊傷二人,係出於一個概括意思,認為成立連續犯,并非變更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