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6 頁 | |
先後殺死二人以上,如出於一個概括之意思者,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以一罪論,若殺人後又以新發生之犯意殺害另一人者,則應依同法第六十九條併合論罪,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九九一號判決因被告先後開鎗擊傷二人,係出於一個概括意思,認為成立連續犯,并非變更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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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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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殺死二人以上,如出於一個概括之意思者,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以一罪論,若殺人後又以新發生之犯意殺害另一人者,則應依同法第六十九條併合論罪,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九九一號判決因被告先後開鎗擊傷二人,係出於一個概括意思,認為成立連續犯,并非變更前例。